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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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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

陕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

【概要描述】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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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中,按照上述相关编制规定和要求,应当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
 
  五、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条件和标准。
 
  (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项目备案文件中必须包括对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具体核准意见和按要求填写的附表内容。
 
  (二)核准的条件和标准: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办法符合《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资格设定与工程规模相称。
 
  (三)招标项目申请不招标、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在招标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
 
  1、申请不招标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2、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3、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抢险救灾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四)因特殊原因,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项目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3款相关规定单独报送招标实施方案。
 
  六、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
 
  按规定由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招标实施方案的,转报核准申请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就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报送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请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一并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或者复核。
 
  七、项目单位申报招标实施方案时应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八、确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原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
 
  (三)两次招标时在本省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的,出具招标代理机构对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不予调整。
 
  九、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时限
 
  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中报送的,备案时限要求从其规定。
 
  单独申报招标实施方案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十、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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